基本人权
指人们为满足其生存需要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是资产阶级在其革命时期为摆脱封建桎梏、发展资本主义而提出的口号。当时人权被称为人的天赋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来源于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等人提出的人权主张。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胜利后,建立了资产阶级的国家政权,并纷纷制定宪法,对人权予以确认和保护。如法国1791年宪法,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基本人权的内容具体化。而且还把1789年的《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以示对基本人权的承认和尊重。美国1791年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请愿、宗教信仰、私有财产、人身和住宅不可侵犯等权利,还规定了对公民人身自由保障的严密的司法程序,因而被人们称之为“权利法案”。人权的概念原来只适用于国内,个人享有的权利由国内法调整和规范。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的对外扩张,人权问题进入了国际关系领域。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提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措施,1926年制定了《禁奴公约》,1930年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禁止强迫劳动公约》等。二战期间,世界各国人民普遍提出保护人权的要求。1942年经26国签署的《联合国宣言》宣称:对于保卫生命、自由、独立和宗教自由并在本国和其他国家内保全人权和正义是非常必要的。1945年《联合国宪章》宣布: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并规定联合国宗旨之一为“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还明确规定把尊重人权定为一项国际法原则。但当时没有确定人权的具体内容,仅授权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就此提出建议。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阐述了人权的内容,提出了人的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这是联合国关于人权的主要文件。1966年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把《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的权利具体化,并由宣言变为条约形式,于1976年生效。二战之后,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和第三世界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作用的日益增长,人权概念发生了重要变化。1955年亚非万隆会议将“尊重基本人权”列为十项原则的第一项。其会议公报指出:自决是充分享受一切基本人权的先决条件。这就突破了旧的人权概念,把原来争取个人的基本权利发展成为争取民族自决和维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1961年以后,历届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继续发展这一新概念,把维护基本人权同反对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结合起来,强调对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的侵犯就是对基本人权的侵犯。1968年联合国召开的德黑兰国际人权会议的宣言也确认,公民的政治权利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一样是不可分割的;不公平的国际秩序阻碍了国际社会中人权的实现。在联合国主持下,还缔结了一系列同人权问题有关的公约,如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56年《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73年《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此外,各地区还制定了地区性的人权公约,如欧洲、美洲的人权公约。1975年有35个国家参加的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的最后文件,也规定有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条款。1993年6月25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了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通过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该纲领视为现代人类为加强人权保障而奋斗的历史进程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该宣言规定: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的。国际社会必须站在同样的地位上,用同样重视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方式全面看待人权。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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