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
指为了保证某些特权或工作便利而进行的一种政治设计。广义上的豁免包括外交上的豁免。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外交代表不受驻在国的刑事管辖;外交代表一般都享有民事及行政管辖的豁免;使馆事务职员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豁免;使馆的私人仆役得在驻在国许可范围内享有豁免;在国外进行活动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其他高级官员以及出席国际会议、执行特定外交任务或参加典礼活动的外交代表,通常享受外交豁免。在一国内,一般指贵族和现代国家中的议员或人民代表的豁免。豁免实质上是对利益一种的保护。在代议制国家,议员或人民代表的豁免,是为了保证他们依照自己的心愿或者所受委托的选民或其他团体的意愿充分有效地行使他们的权利。豁免本质上是表现出某些免责及政治上、法律上、司法上的获取某种道德观念上的免除责任,它可使受到保护的议员或人民代表可以没有顾忌地行使自己的代表权利。议员或人民代表的豁免通常在宪法或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在宪法上将此称之为豁免权。中国宪法虽然没有具体明确地规定豁免权,但也在其法条中规定了有关豁免的内容。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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