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制度
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指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在原始社会由有关婚姻家庭的习惯、禁忌所构成,在阶级社会由法律规范和其他相关社会规范构成。婚姻家庭制度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与同属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以及风俗习惯之间相互制约并相互影响。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一般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上层建筑各个部门的媒介作用反映出来:一方面调整婚姻家庭的各种社会规范寓于上层建筑的有关部门之中,确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容;另一方面婚姻家庭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须借助上层建筑各部门的功能才能发挥作用,上层建筑各部门从不同角度影响婚姻家庭。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在上层建筑领域处于首要的地位。在阶级社会中,政治制度直接地反映经济基础的性质和要求,对婚姻家庭的影响十分明显。统治阶级将符合其阶级利益的婚姻家庭形态上升为主导地位,使之有利于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婚姻家庭制度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而规范化和制度化,亲属法就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形式。有关婚姻家庭的亲属立法,在古今中外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占有重要地位。道德是以善恶、荣辱观念来评价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重要的行为规范,通过自我评价和公共评价约束人们的行为。在道德体系中,包含着大量有关婚姻家庭的观念和准则,与婚姻家庭法律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内容。道德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以及教育等形式,将有利于本阶级利益的道德规范灌输到人们的思想中,因此,道德对婚姻家庭的调整和约束作用,比法律的影响范围更广、时间更久远。宗教是以神的崇拜和神的旨意为核心的信仰与行为准则的总和,源于对超乎个人的自然力量与社会力量的崇拜。宗教在历史上对婚姻家庭制度有着强烈的影响,在历史上的某一时期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关婚姻家庭的立法和司法权直接由教会掌握,婚姻家庭制度表现为宗教制度。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对公民在这方面的宗教观念和宗教信仰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予以保护和尊重。风俗习惯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长期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世代沿袭的一种习惯行为模式,具有民族性、地域性、稳定性等特点,是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社会规范。作为人类重要生存方式、具有久远历史的婚姻家庭,其领域存在着大量的风俗习惯,其中法律和道德所认可的某些习惯本身就是婚姻家庭制度的组成部分,有些风俗习惯虽未上升为法律和道德规范,但在社会生活中仍调节、影响着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我们应清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愚昧落后的风俗习惯,保留和发扬有益文明的风俗习惯。此外,文学艺术等对婚姻家庭制度有影响,也是不容低估、不可忽视的。因此,上层建筑诸因素对婚姻家庭制度的作用方式各不相同,各具特点,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共同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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