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
指诉讼中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司法人员及其他法定人员,不得参加与处理该案件有关的诉讼活动的制度。回避的种类,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自行回避,即法律规定不得参与诉讼的情形下,负有法定职务的人员不需经裁定或者决定,而自动提出不执行职务或者不参与诉讼;另一类是申请回避,即依法应当自行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或者有其他理由认为其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或裁定不使其执行职务或者参与诉讼。各国诉讼法均确立了回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了回避制度。不同国家或者同一国家不同性质的诉讼方式中的回避制度也不完全相同。如在刑事诉讼中,回避的种类,有的国家法定了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有的国家还规定了职权回避。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中国人民法院也实行职权回避,即在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的时候,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有权决定其回避。关于回避人员的范围,中国刑事诉讼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而在有的国家的刑事诉讼中,适用回避的人员除了包括法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外,还有其他笔录制作人,但不包括检察官,如德国。在许多国家,检察官是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权。在中国民事诉讼中,法定应当回避的人员除了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外,还有勘验人。中国法定应当回避的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有四种:(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与此同时,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而在民事诉讼中,这些人员包括三种:(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在其他国家,有的对此规定得更具体。例如在德国,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1)法官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2)法官是或者曾经是被指控人或者被害人的配偶、监护人或者照管人;(3)法官与被指控人或者被害人是直系亲属或者姻亲,现在或者曾经在旁系三亲等内有血缘关系或者在二亲等内有姻亲关系;(4)法官曾任本案检察院官员、警察官员、被害人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5)法官在本案中作为证人或者鉴定人接受过询问。此外,参与了被以法律救济要求撤销、变更的裁判的法官,依法不得参与上级审裁判;参与了被以再审申请要求撤销、变更的裁判的法官,依法不得在程序中参与裁判。被要求撤销、变更的裁判是在上级审程序中作出的时候,参与了作为该裁判基础的下级审原裁判的法官,也不得执行审判职务。这类规定适用于法官参与准备再审的裁判。
上一篇:回报下一篇:回避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