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由
书籍:法律辞典
指合同需依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订立并确定其内容。资本主义初期强调自由主义个人放任思想,认为人和人之间完全平等,每个成年人都有独立的人格和完全的思考能力,其行为应只受自己的意思支配,而不受任何其他人的支配,这在法律上表现为“私法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上进一步表现为合同自由。合同自由主要体现为:(1)订约自由。订立什么合同,与什么人订立合同,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任何人没有义务与某一特定人订立合同。(2)合同内容自由。合同的内容除法律有明确限制的之外,都由当事人自由商定,法律上列举的有名合同只起到定型化的作用,当事人再行创制的其他合同种类同样有效。(3)合同形式自由。抛弃罗马法上“单纯的契约不能发生诉权”的原则,废除繁琐的合同形式,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原则上为不要式,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4)合同解释,强调要尊重和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拘泥于合同表面文字。(5)合同效力优先。合同相当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与制定法冲突时,除非后者为强行法,否则合同将排除制定法的适用。但合同自由原则并不是绝对的,自始它即受到一些例外的限制,随着社会化的加强,各国对其的限制也逐渐增加,但它始终是合同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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