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国土整治法”。指调整有关国土的规划、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等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要把一国管辖下的陆域、海域、空域及其资源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由于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和国土法的内涵和外延基本上是一致的,它们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方面基本相同,所以有些学者提出把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法和自然资源法综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参见“国土资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