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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

书籍:法律辞典

指一个国家给外国自然人、法人(高船等)在某些事项(如民事权利)上以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商船等)同等的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一样,国际贸易中的国民待遇也是长期历史实践结晶出来的条约规范。它与最惠国一起构成了“不歧视原则”。国民待遇有的是以“人”作对象,有的以“物”作对象。以“人”作对象者,指给予外国人以和本国国民一样的待遇,但适用范围上一般限制在与条约有关的商业活动和设置机构(商号、分支、办事处等)等民商事权利上。以“物”作对象的,指给进口产品以与和本国产品一样的待遇。通常是国与国之间依照条约相互给予。如对从外国进口的货物、产品,外国轮船、飞机、知识产权中的版权和专利权,服务贸易中的服务等。对WTO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国民待遇而言,关贸总协定第3条集中规定了在国内税收和政府管理这两个方面,进口产品享有与本国产品的同等待遇。在服务贸易方面,《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7条“国民待遇”中,未把国民待遇作为像最惠国那样作为“普遍义务”,而是捆在“具体承诺表”上,即“对列入承诺表的(服务)门类中,在遵守其中所列条件与限定的条件下”给予外国提供的服务以国民待遇。而且因为服务常具有的特殊性,国民待遇并不计较该待遇在“形式上相同或不同”,而以提供了与本国服务同等的“竞争条件”为准。而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国民待遇,由于该待遇是原有许多保护知识产权条约(如1967年《巴黎公约》,1971年《伯尔尼公约》等)的柱石或者说是共同规范,《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不过是加以重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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