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
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尊重各国主权或各国相互尊重主权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按照现代国家的概念,国家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在现代国际法原则中,国家主权原则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其他原则均以此为根据。国际法就是在平等的主权国家的相互交往中逐渐形成的,是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所以主权也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国家在对内方面,享有最高的权力,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这又称为“统治权”;在对外关系上,每个国家都是独立的、平等的,这称为独立权。二者密切联系在一起,构成完整的主权概念。主权是每一个独立国家所不可少的,丧失主权就等于丧失国家的独立。但在国际法上,国家主权不是绝对不受限制的。它既要受国际法的拘束,还要受到自愿承担的条约义务的限制。这些限制一般都是合法的,它无损于国家的主权。当然,也有些不平等条约对国家所加的限制是不合法的,它损害国家的主权,违反国际法的根本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根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本组织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它不仅确认了各国主权平等的原则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而且确认了民族自决原则,从而把民族自决原则也纳入主权原则的内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当代维护国家的独立和发展、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法律原则,其中国家主权原则占其首要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维护国家主权的决议。如1960年通过了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等项决议,确立了民族自决和殖民地独立的法律权利,从而使世界上的殖民地先后获得了独立;1974年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确认了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1982年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国家对领海外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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