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
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的人员:(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中,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包括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企业单独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是除上述法定身份以外,具有法律根据履行某些公务职责的人员,如受聘用、委托从事某项公务的人员。一般情况下,此类人员具体包括:其一,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四,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行使组织、领导、监督等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它具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的公共事务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国家事务,也可以是社会事务和集体事务,其范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文体、卫生、科技以及同社会秩序有关的各种事务的管理。二是具有国家代表性,即这种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它是一种国家管理性质的行为,而不是代表某个人、某个集体、团体的行为。简言之,这种活动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或是国家权力的派生权力的一种体现,既有别于私利活动,也与劳务和社会一般服务性质的活动有别。凡是不具有公务职责的人员,无论其身份如何,都不能称为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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