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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继承

书籍:法律辞典

指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转属于继承国。是国家继承的重要方面。“国家档案”指被继承国在行使其职能中形成的或得到的,在国家继承日期按被继承国的国内法规定属于被继承国所有,并作为档案由被继承国直接收藏或控制的各种年代和种类的一切条件,包括各种文件、图解文献、照片和胶卷等。位于被继承国境内属于第三国的档案,不在被继承之列。档案在国家继承中曾长期仅作为一般国家财产而处于较次要地位,民族自决权的确立和非殖民化进程使国家档案的继承成为具有特别重要性的事项。1983年《关于国家在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将档案与国家财产、债务并列,并对国家档案继承规定了许多指导原则。公约规定,被继承国和继承国可以双方尽可能广泛地和公平地从被继承国档案中获益的方式订立档案转属或适当复制的协定,但协定不得损害两国人民发展和了解其历史的及对其文化遗产的权利。在无协定时,国家档案继承的基本原则是,被继承国国家档案中为继承所涉领土的正常行政管理而应转交接受该领土的国家的部分和完全地或主要地与继承所涉领土有关的部分,应转属有关继承国。继承国是新独立国家时,除适用前述继承原则外,原属继承所涉领土所有、在领土附属期内已成为被继承国国家档案的那部分,也应转属新独立国家;被继承国应与新独立国家合作去恢复在附属时期已散失的所涉领土的档案。档案转属实行无偿转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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