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
指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建立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就有人向国际联盟提出要求建立一个国际刑事法院。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国家多次向联合国提出要求建立一个国际刑事法院。1989年联合国大会要求国际法委员会研究建立国际刑事法院问题。国际法委员会经过研究和讨论,主张建立一个国际刑事法院,并于1994年提出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联合国大会于1995年12月决定成立筹备委员会来讨论该规约草案和各国政府对草案提出的意见。筹备委员会于1998年完成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并将其提交联合国全权国际刑事法院代表外交会议。联合国全权代表外交会议于1998年6月15日至7月17日在意大利首都罗马召开。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全权代表外交会议以120票赞成、美国和中国等7票反对、21票弃权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该规约除序言以外,分13编,共128条。该规约自第60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第60天后的第一个月第一天开始生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该法院为常设机构,有权就该规约所提到的、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对个人行使其管辖权,并对国家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应限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该法院对下列犯罪具有管辖权: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该规约对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和战争罪规定了详细的定义。待制定侵略罪的定义及规定该法院对这一犯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后,该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这项规定应符合《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国际刑事法院根据该规约对自然人具有管辖权。实施该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人应依照该规约负个人责任,并受到处罚。国际刑事法院由下列机关组成:院长会议;上诉庭、审判庭和预审庭;检察官办公室和书记官处。法院有18名法官。法官由缔约国大会选举产生。不得有两名法官为同一国家的国民。法官任期9年。第一次选举时,在选出的法官中,应抽签决定,其中1/3任期3年,1/3任期6年,其余任期9年。任期3年的法官,可以连选连任1次,任期9年。其他情况不得连选连任。院长和第一及第二副院长由法官以绝对多数选出,每人任期3年,或者直至其法官任期届满为止,并应以较早到期者为准,他们可以连选一次。上诉庭应由1名庭长和4名其他法官组成,审判庭应至少由6名法官组成,预审庭也应至少由6名法官组成。检察官办公室为该法院的一个单独机关独立行事,负责接受和审查提交的事项并进行调查,并在法院进行起诉。检察官和副检察官由规约缔约国大会选举产生,任期9年,不得连选连任。书记官处负责法院非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书记官长为法院的主要行政官员,领导书记官处的工作。法官应考虑到缔约国大会的任何建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以绝对多数选出书记官长1名。书记官长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一次。检察官在评估其提供的资料以后,即应开始调查,除非其本人确定没有进行追诉的合理根据。在调查开始后,根据检察官的申请,预审庭在审查了检察官提交的申请书和证据或其他资料以后,如果认为存在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人实施了该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等情况,应对该人发出逮捕证。预审庭确认指控后,院长会议即应组成审判庭,负责进行以后的诉讼程序。审判时,被告人应当在场。审判应当公开举行,除非因案情特殊,某些诉讼程序可以不公开举行。国际刑事法院作出裁判的惟一根据,是在审判中向其提出并经过辩论的证据。法官应设法作出一致裁判,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以过半数法官的多数作出裁判。国际刑事法院适用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不能超过30年)或无期徒刑,以犯罪极为严重和被定罪人的个人情况而证明有此必要的情况为限。除监禁外,该法院还可以处以罚金和没收直接或间接通过犯罪行为得到的收益、财产和资产,但不妨害善意第三方的权利。国际刑事法院设立了上诉制度。对法院作出的裁判,检察官或者被定罪人如果认为有程序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可以提出上诉。检察官或被定罪人还可以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以罪刑不相称为理由对判刑提出上诉。为执行徒刑,国际刑事法院应从向该法院表示愿意接受被判刑人的国家名单中指定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指定任何国家,则应在东道国提供的监狱设施执行徒刑。在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应承担执行徒刑所需的费用。国际刑事法院的正式语文为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该法院的工作语文为英文和法文。该法院设在荷兰海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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