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统一冲突法运动
又称“国际统一冲突规则运动”。指各国以签订国际条约的形式,使各国的冲突规则趋于统一的过程。冲突规则最初是由各国的立法机关制订的或者是由法院的判例形成的,用来解决它们之间的民商法冲突。由于各国都是根据自身的利益和传统来制订本国的冲突规则的,所以各国的冲突规则之间又常常发生冲突。这种冲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明显的冲突;另一种是潜在的冲突。明显的冲突,就是从表面看,冲突规则就不同。潜在的冲突,就是从表面看,法院地国和外国的冲突规则是一样的,但是由于两国法律对案件的归类不同,或者对联系因素的解释不同,而结果却不一样。有些法学家早就希望冲突规则能在国际范围内实现统一。最先提出这种主张的是意大利法学家孟西尼(Mancini),意大利政府根据他的倡议于1874年和1881年先后两次召开讨论国际私法统一问题的国际会议,但是都未获得结果。在美洲,先是在秘鲁政府倡议下,于1878年在利马召开国际会议,继而1880年和1889年在阿根廷和乌拉圭两国政府倡议下召开了蒙得维的亚会议。在1889年的蒙得维的亚会议上,统一国际私法问题取得了一些成果,签订了关于国际民法、国际商法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等问题的国际公约。1928年在哈瓦那举行的美洲国家会议通过了著名的《国际私法法典》(即布斯塔曼特法典)。近20年来4次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私法的特别会议就通过了20个国际公约,1975年在巴拿马举行的第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支票的法律冲突、国际商业仲裁、国外取证等6个国际公约。1979年在蒙得维的亚举行的第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际私法的一般规则、国际私法中自然人的住所等7个国际公约。1984年在玻利维亚举行的第3次会议通过了国际私法中法人的人格和能力、收养未成年人、外国判决域外效力、在国际上的管辖权等4个国际公约,1989年在蒙得维的亚举行的第四会议通过了归还儿童、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等3个国际公约。1891年荷兰政府采纳了国家法律顾问阿塞尔(Asoer)的建议,在海牙召开了第1次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会议,有欧洲大陆十几个国家的代表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至今已召开过近20次会议,其中1951年召开的第7次会议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一个里程碑,它使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为一个谋求国际私法统一的常设的国际会议,通过了会议的章程,决定每四年召开一次常规会议。现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不仅有欧洲大陆的国家,而且还有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国家以及英、美等普通法法系国家。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已先后制订了关于结婚、离婚和分居、婚姻效力、未成年人监护、禁治产、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有体动产买卖、解决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冲突、承认外国公司的法律人格、保护未成年人、遗嘱方式、收养、民商事案件司法和司法外文件国外送达、选择法院、夫妻财产制、结婚仪式与承认婚姻有效、国际诱拐儿童、代理、产品责任、交通事故、民商事案件国外取证、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等几十个国际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用国际公约的形式统一冲突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近年来,欧洲联盟(原为欧洲共同体)也积极致力于统一冲突法的运动,取得了不少成果,签订了《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等,影响也很大。现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美洲国家组织和欧洲联盟是三个在国际统一冲突法运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国际组织,特别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范围更广,影响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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