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
调整国际贸易关系以及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其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说认为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国际贸易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因此,国际贸易法的主体是参加国际贸易活动的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属于不同国家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在这些主体之间产生的贸易关系可分为三类: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属于不同国家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之间的贸易关系、一国政府与他国企业组织或个人之间的贸易关系。根据上述的广义说,国际贸易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及与之有关的国际运输、保险、国际支付及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关于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关于各国政府管制对外贸易的法律等。狭义说则认为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属于不同国家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之间具有私法性质的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根据1965年12月20日联合国秘书长向联合国第20届大会提出的报告,国家贸易法是“规范不同国家间具有私法性质的商业关系的规范体系”。据此,国际贸易法应主要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票据法、保险法、运输法、知识产权法和贸易仲裁法等组成部分。狭义的国际贸易法并不涉及公法层面的国际商务关系,如有关国家对贸易行为的态度及国家行为等有关国家主权的问题,但政府及其他公共团体所缔结的私法意义上的国际贸易关系却仍在其规范范围之内。国际贸易法是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而产生和演进的。现代国际贸易法与商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11世纪,国际贸易活动比较发达的欧洲出现了普遍适用的商人习惯法,但自15世纪以后,随着欧洲中央集权国家的兴起,这种跨国性或国际性的商人法逐渐被欧洲各国纳入了自己的国内法体系。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资本主义各国都加强了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制定了许多管制经济贸易的法律和政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形势的发展使这类法律和政策的数量日益增多,为了适应这种变化,许多国家出现了一门新的学科,称为贸易法。1962年,国际法协会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资助下召开了一次会议,专门就国际贸易法问题进行讨论,从而为国际贸易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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