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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公约

书籍:法律辞典

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国际劳动法规范的主要形式。经国际劳工大会出席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后成立。国际劳工公约经会员国权力机关批准后即在该国生效。从1919年召开第1届国际劳工大会到1998年6月召开第86届国际劳工大会为止,共制定181个公约。制订国际劳工公约的主要依据,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为1919年巴黎和平会议通过的《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以及宣言中包括的9项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费城宣言”中包括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国际劳工公约的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大,开始主要限于工业,以后扩大到商业、农业以及其他经济部门。已通过的公约按其内容可分为以下14类:基本人权、就业政策与开发人力资源、产业关系、普遍性的就业条件、职业安全卫生和福利、童工与青少年工人特殊保护、女工特殊保护、年龄较大工人的权利保障、社会保障、劳动行政、社会政策、移民工人权利保障、土著与部族工人权利保障、特殊行业工人权利保障。1984年5月30日,中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旧中国政府批准的14个国际劳工公约审查后予以承认。从1987年9月到1998年1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陆续批准6个国际劳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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