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指有官职的议员,又分为当然官守议员和委任官守议员。香港回归前,当然官守议员包括驻港英军司令、布政司、律政司;委任官守议员指持有官职由总督委任的议员。他们由英王亲笔签署及盖上印章之训令或手令,或由总督奉王室通过一名重要国务大臣谕,以盖上本“殖民地”官印之委任证书委任。如果官守议员在香港失却公职,其议席亦告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