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论关于共同犯罪人之间关系的一种观点,与共犯从属性相对立,这种观点认为,教唆、帮助行为是行为人反社会性格的表现,对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动力,因此,即使这种行为没有引起正犯(实行犯)的实行行为,也应当成立犯罪,而且教唆、帮助行为本身的着手,就是共犯的着手,如果对方拒绝实行犯罪,教唆、帮助行为也构成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