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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

书籍:法律辞典

公证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处对于追偿债款或者物品的债权文书,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承办人员经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可出具公证文书,证明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据此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一种执行根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如果执行的人民法院在执行前的审查阶段或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公证的债权文书确认的事实不属实,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可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原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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