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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任用资格

书籍:法律辞典

指任命公务员的条件,是国家选拔公务员原则的具体化。国家关于公务员任用资格的法律规范都是强行性法律规范,包括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根据各国的规定,任用资格主要有如下5个方面:(1)国籍资格。各国法律几乎都明确规定,担任国家公务员必须具有本国国籍,即必须是本国公民。有的国家基于某种历史原因,有一些灵活和变通的规定。如中国根据“一国两制”的政策,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政府部门可以聘请英籍、葡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担任各级公务人员。印度、美国等国家也规定,对非本国国籍的杰出人士,可任命为文职工作人员。(2)政治和道德方面的资格。根据各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只有维护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效忠国家的公民才能被任命为国家公务员。受刑事处罚的人、失职或受免职处分的人,一般不能担任公务员或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任用为公务员。公务员应有高尚的道德。许多国家规定,只有具有高尚品德的人才能被任用为公务员,道德品质败坏的人不得被任用为公务员。(3)行为能力资格。首先身体健康或精神状态良好。各国一般都规定,精神病患者或体格很差的人不得被任命为公务员。其次是年龄适宜。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任命国家公务员的最低年龄限制。对此各国规定不同,即使在同一国家,不同的行政职位也有不同的最低年龄限制。(4)文化、专业资格。绝大多数国家规定,被任用公务员者必须通过一定的文化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报考文官考试须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或学历。(5)性别、婚姻、居住等方面的资格。现代大多数国家法律都明文规定,公务员的任职不因其性别、婚姻、居住状况、宗教信仰、民族、种族等的不同而受到歧视和影响。但极个别国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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