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退
书籍:法律辞典
行政机关依照法定事由单方作出的解除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关系的一种行政行为。中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4条规定了予以辞退的条件:(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公务员不胜任现任职务,且又不接受组织的其他安排的;(3)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5)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于给予开除处分的。辞退公务员要经过以下的程序:(1)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提出辞退建议;(2)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3)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辞退者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以行使申诉控告权,可要求复议和提出申诉,辞退决定机关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对复议作出答复,申诉受理机关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诉作出裁决;辞退决定生效后,由人事机关负责办理辞退手续。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但公务员被辞退不等于被开除公职,它不属于行政处分,被辞退者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享受行业保险。而开除公职则是公务员违反纪律而受到的一种处分。对于开除公职者,一旦处分撤销,还可以“官复原职”,而辞退者若返回公务员队伍则属于重新录用。辞退者的待遇,应按照国家人事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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