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力
指公司作为权利义务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公司的能力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部分所组成。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能够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由法律赋予的,从公司成立时产生,到其终止时消灭。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自身性质和法律的限制。(1)性质上的限制。这是指自然人享有的行政权利、劳动、社会保障权利以及享有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民事权利,公司不能享有。(2)法律上的限制。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权利能力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包括:对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对公司举债的限制;对公司贷放资金的限制;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限制。公司行为能力是指,公司以自己的意思表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公司有无行为能力,学理上有两种不同的学说:法人拟制说认为,公司没有行为能力;法人实在说则认为,公司有行为能力。后者为通说。中国公司立法采用后一种学说。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它的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并以不超出其权利能力的范围为限。公司的行为能力具有两个特点:(1)公司的意思表示由其权力机构作出。公司的行为能力以公司的意思表示为前提,公司作为组织体具有团体意思,其意思表示要由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公司权力机关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关,分别为股东会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作的有关公司问题的决议,就是公司的意思表示。(2)公司的行为能力借助自然人来实现。公司作为组织体不能自行活动,须由法律确定的自然人代表它实施行为,即公司的行为能力由法定代表人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除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可为执行董事外,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董事长。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按照公司的意思,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的法律行为,就是公司本身所为的法律行为,公司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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