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室告”的对称。秦制中准许告官的案件。《秦简·法律答问》:“‘公室告’可(何)(也)?‘非公室告’可(何)(也)?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说明杀人、伤害或盗取别人的财物属公室告案件,当事人或第三者向官府控告揭发,官府应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