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以合伙经营为目的,自愿订立合同,共同出资、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联合体。合伙的概念包括不可分割的两部分,一是合伙合同,它规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合伙组织,它构成全体合伙人与外部的法律关系。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资金和实物,也可以是技术、知识产权等。具体用何种形式出资以及各出资人出资的比例或数量,由合伙合同具体规定。合伙人没有按照合伙合同出资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人出资后,其在财产中的份额也因此确定下来,合伙人不得任意转让。在转让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财产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合伙人按照约定的比例或数量出资直接构成;另一部分是在合伙的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合伙人不得随意收回。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所有,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人的内部关系主要包括:(1)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必须兼顾两个方面,即保障合伙事务的顺利执行和保障各合伙人的权利。因此,个人合伙事务的执行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推选负责人、入伙、退伙、解散、转让商标和字号、延长合同期限等重大事项,需经合伙人一致同意。按照合伙的一般规则,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而言,每一个合伙人都是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合伙的负责人应当视为合伙的代理人,具体执行合伙的内外事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职或解任。合伙负责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合伙和合伙人承担,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以不知情或者负责人有过错而不承担责任。在合伙内部,合伙和各合伙人有权要求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对合伙造成损失的负责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有查阅合伙账簿和监督合伙事务执行的权利。(2)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另一种是根据各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约定的方法和比例进行分配。损益分配方案的修改,应由合伙负责人提出修改方案,交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3)对合伙人权利的限制。任何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且没有正当理由,以合伙名义或财产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所取得的权益,应全部归于合伙。若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合伙人不得再加入其他合伙或者成为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否则视为退出合伙,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任何合伙人都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合伙对违背竞业禁止的合伙人取得的收入有归入权。任何合伙人都不得为牟私利与本合伙订立合同,如果合伙人违背这一义务的,该合伙人取得的受益归合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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