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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自治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所享有的地方自治。高度自治是中国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制度下实行的一种区域自治,是国家在特定行政区域行使主权的一种形式。高度自治是指实行高度自治的行政区域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在中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制度下,任何行政区域都不具有固有权力。任何行政区域的自治权都不是它们固有的,而是由国家授予的。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基本法。宪法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对设立特别行政区的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基本法对高度自治的权力来源、国家授权的范围和内容、自治权的范围和内容、以及特别行政区行使自治权与国家在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的关系等问题,作了明确的具体规定。这就使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得到了宪法和基本法的可靠保障。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的授权,主要有三个方面:(1)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2)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但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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