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诣交债务”。指债务人应当在债权人住所地履行的债务。例如,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金钱之债即为赴偿债务。确定债务为赴偿债务对种类之债履行前的种类物特定有特殊意义。在赴偿债务中,债务人将种类物中的一定数量的物送达债权人住所地并提出交付时,标的物便可以特定化。(参见“往取债务”和“送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