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动产买卖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约定买受人先占有标的物,在按照约定支付一部分或全部的价款或履行其他义务后,买受人才能取得标的物的买卖。附条件买卖是英美法上的制度,为中国台湾地区的“动产交易担保法”所借鉴吸收。附条件买卖与所有权保留在制度原理和构造上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