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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问题

书籍:法律辞典

国际私法上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之前必须首先解决的另一个问题,又称“先决问题”。是德国法学家梅尔希奥和文格勒于1932年至1934年间提出。问题是这样产生的:假设英国法院在考虑一个有涉外因素的主要问题时,产生了其他具有涉外因素的次要问题。假定按照合适的英国冲突法规则,主要问题由外国法支配,那么次要问题是适用英国冲突法有关规则,还是适用支配主要问题的外国法的有关规定?例如,一个住所在希腊的希腊人死亡时未立遗嘱,在英国遗有动产。按照英国的冲突规则,其动产的继承依希腊国内法。假设按照希腊国内法,未立遗嘱的死者之妻有权继承其一份动产。某妇女就以她是该人之妻为理由要求继承。假设两人的婚姻是在英国举行的,按照英国法,该婚姻有效。但是按照希腊法,该婚姻无效,因为举行婚姻仪式时没有希腊神甫在场。这时,女方对一份法定动产的继承要求是按英国的冲突法确定,还是按照希腊冲突法确定?要真正提出附带问题,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按照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主要问题必须由某外国法支配。(2)必须产生具有涉外因素的次要问题,该问题能单独产生或在其他情况下产生,并且有它自己的法律选择规则。(3)法院地国处理次要问题的冲突规则与支配主要问题的法律所属国关于该次要问题的冲突规则不同,因而会导致不同的结果。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美国法院的判例都表明,附带问题由支配主要问题的外国法的冲突规则确定,而不是由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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