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原本制作送给主受件人以外的其他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文书。目的是使受件人知晓文书的内容或处理结果。其效力与正本相同。如民事判决书正本发给原告和被告,副本发给代理人、原告或被告所在单位。刑事判决书正本发给公诉机关、自诉人和被告人,而判决书副本发给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