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
书籍:法律辞典
“婚生子女”的对称。指没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男女间所生子女。过去也称之为私生子,奸生子,并且在各国法律上其地位都远较婚生子女低下,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得不到保障。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各国普遍开始重视非婚生子女的问题,在立法上对其法律地位作了重大改革,确定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平等或基本平等的原则。依中国《婚姻法》,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完全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在抚养教育、赡养扶助、遗产继承,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均无区别。生父应负担非婚生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时为止,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他人结婚,其夫愿意负担的,生父的负担可酌情减免,对于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强制给付,必要时可通过生母提出的证据和其他有关证据确认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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