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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方便法院

书籍:法律辞典

国际私法名词。一种要求法院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中止诉讼,以获得公正对待的理论。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原告人向某国法院对被告人提起诉讼以后,被告人如果认为,他在该国法院应诉不能得到公正对待,他可以以该国法院为非方便法院为理由,要求中止诉讼。此时,被告人必须证明在该国法院进行诉讼会产生不公正,同时还要证明中止诉讼不会给原告人造成不公正。在这两种情况下,举证责任都是被告人。非方便法院理论起源于苏格兰的司法实践。20世纪40年代末美国法院采纳了这一理论,并加以发展。后来,英格兰、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法院也接受了这一理论。根据美国法院的判例,法院在决定是否中止诉讼时考虑的因素有: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证据在何处,在哪个国家的法院审理能保证证人出庭、能节省费用,以及判决能得到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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