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自然人及其单位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金融储存的管理秩序。(2)在客观方面,本罪的行为特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作案方式可归结为如下4大类:①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主要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账面上有反映”方式。②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和吸收存款。此种方式,又称为“账面上无反映”方式。③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以“吸收存款”的名义公开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实践中,此类行为人大多既冒充金融主体擅闯金融市场、又不法提高存款利率,以同合法的金融主体竞争存款大户。由于其冒充金融主体的行为本身即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因而对此类行为,无论其是否提高了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是否采取了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来吸收存款,只要其从事了“公开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属“非法”,一概构成本罪。④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直接以吸收存款的名义、还是假借其他名义在公众中吸收存款。前者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后者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既遂,不问犯罪结果怎样。(3)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4)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关于本罪的处罚,根据中国《刑法》第176条的规定,对实施了本罪行为的自然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对犯本罪的单位处以罚金。对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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