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1)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国有财产权利及其公平竞争法律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便利”,指利用其担任国有公司董事、经理的职权之便,包括其职务、职权所带来的掌握和处理单位业务范围、进货、销货渠道、标购标售产品的价格、对象、品种、数量等方面的便利条件。“自己经营”包括为以自己、自己家人或亲友名义另行注册的公司经营;为自己或自己家人入股的公司经营。“为他人经营”,指为自己虽未出资,但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经营报酬的公司、企业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指其生产、经销的产品或其服务的标的、项目、内容与其任职公司、企业的营业相同或相类似。但是,仅实施了上述行为尚不足以构成本罪,根据刑法本条的规定,要成立本罪,还必须“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3)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犯罪。(4)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其行为人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董事包括董事长和一般董事;经理,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165条规定,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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