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违背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管理法规,擅自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管理秩序。本罪犯罪对象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指为增值税特定管理目的服务的、兼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进项税额的凭证。因而增值税发票对购货人而言,既可谓一纸购物凭证,也是税款抵扣凭证;对销售人而言,它还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非法”,表现为下述两种不同方式:①无权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不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论其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和取得方式是合法还是非法。②有权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国家税务机关的非法发售行为。表现在:首先,有权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出于营利目的,故意不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无资格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其次,有资格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单位出于营利目的或其他目的,故意不按规定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有资格领购的单位或个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原则上即构成本罪犯罪既遂。(3)本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是故意。一般表现为直接故意犯罪。(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按照中国《刑法》第207条的规定,对实施了本罪的行为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犯本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本条对自然人的法定刑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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