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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发票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违背国家有关发票发售管理法规,非法出售不可用作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不可用作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发售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不可用作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据此,此类发票既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包括其他可用作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而是除此而外的、不能充作完税凭证的普通商用发票。(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出售不可用作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主要指无资格发售此类发票的单位非法出售此类发票的行为;或有资格发售此类发票的税务机关,违背法定发售程序、范围、数量或对象规定而发售此类发票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有发售行为并且符合现行《刑法》第13条的犯罪定义者,即便构成本罪既遂。不问其发售的数额多少、危害后果怎样。(3)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中国《刑法》第209条的规定,对实施了本罪的行为人,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对犯本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现行刑法本条对自然人的法定刑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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