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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1)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品生产、销售的正常管理秩序及司法工作秩序,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所组成。(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徇私舞弊指为了私情私利而弄虚作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是指行为人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违背事实与法律,该为而不为或不应为而为之,不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进行追究刑事责任。如工商管理部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背事实与法律,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应该查处而不予以查处;利用职务之便对明知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等等。如果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则对这种性质的行为进行包庇、纵容的行为亦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对重大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予以追究责任或进行弄虚作假的追究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的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等等。(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指负有法律规定的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党委、政府中主管查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人员,有查禁职责的公、检、法机关的中的司法人员及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中的工作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放纵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出于私情私利而仍有意包庇或袒护,而不履行甚至放弃法定追究职责的心理态度。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414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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