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奴隶罪
国际法和国际刑法名词。贩卖奴隶最猖狂的时期也是资本主义前夕的原始积累时期。西欧各国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由于奴隶劳动不适合资本主义制度的需要,这些原来大量贩运奴隶的国家又主张禁止贩运奴隶。英国于1807年宣布废除奴隶制,于1845年通过亚伯丁法案,规定贩运奴隶为海盗行为。瑞典于1813年,荷兰于1814年宣布废除奴隶制。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通过决议谴责贩卖黑奴的行为。1841年英、法、奥、普、俄之间的伦敦公约规定要采取措施禁止贩卖奴隶。1885年关于刚果的柏林会议和1890年布鲁塞尔禁奴会议都决定,要采取措施镇压非洲地区的贩运奴隶活动;各有关国家的军舰获得了在非洲海岸一定地区内对嫌疑船舶登临的权利;对贩运奴隶的嫌疑犯则交由其本国的法院审理。1919年《圣日耳曼条约》取代了1885年柏林会议和1890年布鲁塞尔会议的议定书,该公约重申取缔贩运奴隶的活动。1926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签订了禁奴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承担义务禁止和防止贩运奴隶,并逐步和尽速禁止各种形式的奴隶制度。1950年在联合国主持下签订了《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的法律应规定,以任何运输方式将奴隶从一个国家运至另一个国家的行为或未遂行为,为刑事犯罪;凡犯此等罪行者,应受严厉的处罚。各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或飞机从事奴隶运输,并将犯有此等罪行者予以惩罚。各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使其港口、飞机场及海岸不为运输奴隶之用。任何奴隶逃至该公约缔约国所属的任何船舶,当然获得自由。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继承了1956年公约的精神,它规定,每个国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惩罚准予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贩运奴隶,并防止为此目的而非法使用旗帜。在任何船舶上避难的任何奴隶,不论该船舶悬挂何国旗帜,均当然获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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