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原因
导致犯罪发生的各种因素的总和。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和基础。中国春秋战国时期,一些政治家、思想家即从经济状况、人口增长、社会环境、道德风尚等诸方面与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从而形成了关于犯罪原因的各种不同主张。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思想家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也曾从人的体型相貌、金钱和贫穷等不同方面来解释犯罪的原因。而中世纪的欧洲由于为神学所统治,在关于犯罪原因的问题上,原罪论一直占据着牢固的统治地位,直到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运动,这一观点才被刑事古典学派提出的自由意志论所取代。但通常认为,对犯罪原因的科学、系统的研究,始自19世纪30年代的欧洲资本主义国家,并随着研究的深入、观点的不同形成了各种学派,较具代表性的目前主要有以下三个学派:(1)犯罪生物学派。主要观点有:人种论、染色体异常论、内分泌失调说、双生子论、体型决定论与颅相论等等。(2)犯罪社会学派。主要观点有:经济决定论、亚文化群论、文化冲突论、家庭环境论、不同接触论、生态学论、不同机会论等。(3)犯罪心理学派。主要观点有:潜意识论、自我观感与自我控制论、泛性欲论、追求目的论、追求惩罚论、模仿论、标签论等。中国犯罪原因的研究,始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中间曾一度停顿,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蓬勃发展,现已成为犯罪学研究的重点与热点。中国犯罪研究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认为犯罪是个历史范畴、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阶级斗争的表现和反映。关于产生犯罪的原因,大多数学者在下列问题上取得了共识:(1)认为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是人们的社会存在,而不是生物因素,没有天生的犯罪人。(2)犯罪原因是多层次多因素的综合。(3)犯罪原因按不同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组合和层次,如犯罪根源、犯罪的社会因素、犯罪条件和相关因素;整个社会的犯罪原因、各类犯罪的原因和各个具体犯罪原因;犯罪的一般原因与具体原因;犯罪的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犯罪的客观原因与主观原因;犯罪的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犯罪的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犯罪的宏观原因与微观原因;犯罪的历史原因与现实原因等等。中国犯罪学者提出的犯罪原因理论主要有:犯罪源流论、犯罪原因作用场、需要失控说、社会控制失调说、主要矛盾决定论、犯罪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论、综合动因论、多种消极因素综合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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