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意图
又称“犯意”。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应受谴责的心理。英美法系刑法中的犯罪要件之一。拉丁术语。基本含义相当于其他国家的犯罪主观要件,但具体内容有一些差异。早期英国刑法中没有犯意要件。直至13世纪,英国学者受教会法庭审理案件“应受谴责”的思想影响,才摒弃传统的客观主义,采纳了罗马法中“内心过错”、“没有犯罪心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原则,从而确立了英国刑法中的一项主客观兼备的刑事责任原则:“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犯罪意图这个要件要求,行为人的行为是自愿的、有意的,对危害结果有认识并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犯罪意图究竟包括哪些主观心理状态,在英美刑法中存有争议,比较一致的见解是故意、明知和轻率。疏忽是否包括在其中则有分歧。英国《刑法典草案》放弃了犯意这个拉丁语,改用英文“过错”一词代替,包括“明知”、“故意”、“轻率”三种心理状态,未规定“疏忽”。英国的犯罪心理理论对美国刑法影响很大。以《模范刑法典》为代表的美国当代刑法,根据古典心理学和意志自由论的理论,认为人的心理要素“知”和“意”的不同结合形成4种犯罪心理模式:(1)蓄意——自觉希望实现某种特定行为或者自觉希望发生某种特定结果;(2)明知——认识到行为的性质并自觉实施该行为;(3)轻率——已经认识到并且自觉地漠视法律禁止的结果可能发生的危险,虽然主观上对此结果持否定态度,但仍冒险地实施产生此结果的行为。(4)疏忽——应当认识却没有认识到产生法律禁止结果的危险。其中,蓄意和明知,由于相当(并非全等)于有些国家刑法中的希望故意和放任故意,因而也可以称作“蓄意故意”和“明知故意”;轻率和疏忽,由于相当于(但并不等于)有些国家刑法中的有认识过失和无认识过失,因而也可以称为“轻率过失”和“疏忽过失”。至19世纪,民事侵权法的严格责任开始引入到英国刑法中来,旨在绝对禁止某些行为。例如,禁止出售腐败变质食品、禁止无医生处方时售药等。严格责任犯罪大部分属于制定法犯罪,且涉及工商管理活动者居多,普通法犯罪很少。美国《模范刑法典》把严格责任主要适用于轻于轻罪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有关公共安全的食品、药品、烟酒、毒品、交通及环保领域内的违法犯罪,而不涉及传统的犯罪形态,法律以“严格责任”表明社会的谴责,起诉和审判都不必证明犯罪人有无犯罪心理。英美刑法对无犯罪意图的行为采取“严格责任”原则的理由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惩罚具有“高度危害”的行为,以避免举证难而放纵某些犯罪。理论上,赞成与反对“严格责任”的争论一直存在。目前,多数学者持赞成说,认为这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共安全和利益、提高有关人员的责任感和注意力、实现社会生活和社会管理的正常秩序所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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