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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生物学

书籍:法律辞典

从人的生命物质结构及其功能、发生发展规律及其与环境的关系的角度研究人体与犯罪的因果关系的学科。(1)狭义的犯罪生物学认为人的生物因素是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的甚至惟一的因素,其主要代表人物有克雷奇默尔、伦兹以及美国人类学家胡顿(Eamest Hooton)等。人类进入20世纪以来,意大利犯罪学家勃罗梭率先提出了关于犯罪人是人类变种的新思想,在此基础上,学者们进一步提出了犯罪人是不是异常人的命题,并分别从生物学、生理学、心理学、精神病学诸方面对此命题逐一探究。这当中,除了一般体质性格特征外,犯罪生物学者们还分别就内分泌腺、遗传负因子、犯罪人家族、染色体、脑电波、孪生儿、血型因素、血液化学成分失常、智力缺陷、外伤性癫痫、脑病变等等因素与犯罪的关系进行了系统的归纳、演绎和定性定量研究。认为,人的生物学体质与性格是不可分的;而性格与犯罪有关系。克雷奇默尔还根据自己在精神病医学方面的临床经验,将人的体质(身体构造)分为丰腴型、细长型、斗士型三种基本形态和一种例外型即发育异常型。将性格分为循环型、分裂型、粘着型三种。分裂型发展到严重程度时,就会产生躁郁、精神分裂、癫痫并易于实施犯罪行为。克雷奇默尔还认为丰腴型与循环性格、细长型与分裂性格、斗士型与粘着性格有某种亲和性。另一犯罪生物学家伦兹在1927年同欧美的一些犯罪学者创立了犯罪生物学协会,著有《犯罪生物学要论》。他吸取了克雷奇默尔的基本观点,并对犯罪人进行了人格调查,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所形成的性格对于外部刺激的反应;而性格的形成则是个人素质与环境互动作用的过程。狭义的犯罪生物学不赞同犯罪人类学家龙勃罗梭关于犯罪与社会与个人环境完全无关的“天生犯罪人”论,而是广泛研究人体、人的性格、人机环境与犯罪的产生与消减的关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犯罪人类学派的片面性。(2)广义的犯罪生物学系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理学、犯罪心理学的统称。主要代表人物有龙勃罗梭、加罗法洛、克雷奇默尔、伦兹、弗洛伊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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