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域外适用
一个国家将其反垄断法的适用扩及到该国的领域之外。这个理论现在仍存在着争议。最早主张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45年的Alcoa案。这个案件的判决指出,谢尔曼法适用于外国企业在美国境外订立的所有协议,只要“它们的意图是影响美国的出口,而且事实上影响了美国的出口。”由此也确立了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效果原则(effects doctrine)。根据效果原则,发生在美国境外且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精神相抵触的任何行为,不管行为者的国籍,也不管行为的实施场所,只要该行为对美国市场竞争能够产生不良影响,美国法院对之就有管辖权。由于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所管辖的主体不在美国境内,这就与国际法传统的地域管辖原则存在着严重的不协调。美国司法部1977年发布了《反垄断国际适用指南》。指南指出,美国反垄断法“只应适用于那些对美国商业有着实质性和可预见影响的外国交易”。美国1982年《对外贸易反垄断修订法》也规定,“谢尔曼法只适用于对美国国内或者出口贸易或者对美国企业的出口机会有着直接的、实质性的并且可以合理预见其后果的外国行为。”美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虽然被许多国家指责为霸权主义,受到了批判,但在另一方面,许多国家在制定它们的反垄断法时又效仿这种做法。如保加利亚1998年5月8日修订后的《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该法适用于保加利亚境内或者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所有企业,只要它们公开或者秘密地妨碍、限制或者破坏保加利亚国内市场的竞争,或者能够妨碍、限制或者破坏这个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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