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范经营者竞争行为的法律制度。根据竞争法原理,市场竞争应当是以经济效益为基础的竞争,例如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在价格、质量、品种或者售后服务等方面的竞争。只有这种竞争,才能引导企业努力地降低生产成本,改善服务,提高产品的质量,尽可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其结果就是合理地配置了资源。相反,如果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不正当的方式例如通过假冒商标、虚假广告、窃取他人商业秘密或者诋毁竞争对手等手段非法地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侵犯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就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要保证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国家就应当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对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侵权行为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以及反垄断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世界各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有三种体例:第一,以民事侵权行为法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例如,法国法院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大量判决,都是依据民法典第1382和1383条关于不法行为的总则性条款作出的。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单行立法。如德国1896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这种模式的还有瑞士、日本、韩国等国家。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合并立法。如匈牙利1990年颁布的《禁止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计5章33个条款,规定了总则、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中国目前还没有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细则,但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中个别条款作出了释义性规定,如1993年12月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发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6年11月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8年1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串通投标招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此外,中国的《广告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产品质量法》等许多法律也有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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