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主管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具体言之,是指确定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划分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分工权限,能够保证它们各司其职、各尽其能,避免对民事纠纷的解决互相推委或互争管辖,以便及时解决民事争议,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确定法院主管的标准或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和审判实践的具体情况,中国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产生的案件。如债权债务纠纷、租赁纠纷引起的案件等。二是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中产生的案件。如离婚案件、追索抚育费案件等。三是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和劳资关系中产生的案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时,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四是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特殊类型案件。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5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就选民名单申请所作的决定时,可以向选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这种案件属于法院受理的特殊民事案件。又如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它并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但由于民法对其作了规定,民事诉讼法也相应地作配套规定,将之确定为特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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