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
指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社会生活关系或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结果,是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形式。在社会现实生活中,任何法律关系都有与之相对的社会生活关系原型。一般认为,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类比较纯粹的法律关系,其形成是基于法律的创设,并没有相应的社会生活关系原型。其实诉讼法律关系也不可能由法律凭空而设,在各种复杂的诉讼法律关系形成之前,已经存在社会生活主体之间的各种纠纷关系以及他们诉诸于第三者解决纠纷而衍生出来的各种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于原生的社会生活关系,派生的法律关系显然更为精致。法律对社会生活关系的确认和调整在范围上是有限的。从总体上看,在众多的社会生活关系中,完全由法律调整或不由法律调整的情况属于少数,更多的社会生活关系,都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以及客观规律共同作用的对象。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生活规范,它不仅通过在社会生活主体之间明确界分权利和义务来运作,而且还具有普遍一般的属性,并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法律关系是受客观因素制约,一是法律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结果,是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外壳,因此,任何法律关系必然要受到相应的社会生活关系原型的制约;二是法律关系总是存在于特定的时空条件之下,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生活状况、历史文化传统和主导意识形态等各种因素,必然对法律关系的状况构成制约。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自然人或法律人格;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存在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事实是指导致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除的客观情况。就四者的关系而言,主体是权利义务之所属,客体是权利义务之所附,法律事实是权利义务之所成。法律关系具有不同形态,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各种法律关系作出具有不同意义的分类,例如,按照私权与公权或者说私权主体与公权主体的划分,分私权法律关系、私权-公权法律关系和公权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或特定化程度,分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从法律调整实现的角度,分抽象法律关系和现实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分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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