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符号学方法
从符号使用的意义上或者说把法律当做一个符号系统来研究的方法。在现代社会里,传递信息的符号很多。人们见了烟,就会产生关于火的观念;在沙滩上看见脚印,就会联想到有人曾从这里走过。在这里,烟和脚印是某种事物的符号,这种符号是自然符号。马路上的红绿灯、产品上的商标也是符号,这类符号是由人们的约定建立起来的,是非自然符号。语言就是人们用得最多的一种非自然符号。作为社会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法律,是必须用语言这种符号来表示的,法学家研究法律语义的同时也是在符号使用的意义上研究法律,这种研究方法就是法律符号学方法。符号学方法在20世纪下半叶进入法学领域,最先把法律当做语言符号进行分析的法学家是H.L.A.哈特。哈特认为,法律在实际上是一个符号系统,但他并不是从一般语言学的角度而是从语言哲学的角度来谈这一问题的。他认为法律语言是有选择的、有哲学导向的。1961年他出版了《法律的概念》一书,提出了两个很著名的观点:第一,他反对把“概念”作为研究法律理论的一种方式;第二,他采纳了语义学上关于固定含义交流方式的理论,将其应用于法律信息交流,并指出语言的固定含义与法律语言使用者的目的紧密相关。哈特认为法律的含义比法律概念更重要,要准确理解法律的含义必须建立法律的规则体系,并提出了法律是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的观点。主要规则是行为的标准方式,其特点在于,它不仅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而且使接受规则的人感到应当做什么,而且使接受规则的人感到应当遵守这些规则;次要规则为执行主要规则确立一种法定手段。法律的含义只有在规则的相互关系中才能确定。德国法学教授U.克卢格和奥地利法哲学教授I.塔曼鲁创造了一种以大量运用数学符号为特点的法律逻辑体系。英国法学家G.威廉斯认为,法律是符号的集合体,这种符号具有感情特征。像“正义”、“错误”、“规则”、“犯罪”这些术语充满了价值评价,其情感作用大于理性作用。法律语言是有目的的被使用的,是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他宣称,法律规范和规则本身是含糊的,法院中的普通法诉讼程序的核心并不是规则,而是修辞学。正义只是为寻找某种能够在多种相互冲突的前提中帮助作出选择的语言指南。R.德沃金也被认为是注重语言分析的法学家。他认为,法律语义是法律的基础和前提,为保持法律判决的一致性,必须关注“权利”、“义务”等基本法律概念的分析,重视法律规则之外的原则的作用。法律符号学是语言科学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由于适用法律的方式不同,法律符号学在普通法系国家比在成文法系国家受到更多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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