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司法立法”。是指上级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以后审理同类案件具有拘束力,判例成为正式的法的渊源。法官立法是通过对案件做出判决的方式实现的,强调法官的主动性和能动性,避免制定法的僵化与保守,是普通法系国家特有的法的渊源形式。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不是正式的法的渊源,对法院的判决仅具有参考价值,没有普遍约束力。中国历史上,判例曾经是法的正式渊源,如清末同治九年(1883年)《大清律例》,集中了1792条判例,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但制定法的传统是中国社会的主流。当代中国,判例不是法的正式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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