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分类
从不同的标准、角度出发,对法进行归纳和分类。不同法系有不同的分类方法。(1)罗马法系和日耳曼法系按照法律的原则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最早按法律体系的原则进行分类的是盖尤斯和其他罗马法学家。他们认为,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有其特有的问题,不能与私人关系的规定相提并论。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属于公法范围,而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民法和商法属于私法范围。但是依什么标准划分公法与私法,在学术界莫衷一是。除罗马法学家的“主体说”外,还有以下几种学说:①意思说。认为公法所调整的意思是权力者与服从者间的意思,私法所调整的意思是对等者间的意思。公法的特点在于它是统治关系的法,所谓统治是一种可以命令自由人(及其结合体)作为、不作为及给付,并能强制其遵守的权利。私法只有对物的支配权,而无支配自由人的权利,对自由人只有请求权,因此,对义务者没有强制的权力,也没有命令其从事某事的权力。②利益说(又称目的说)。认为以公益为目的的法是公法,以私益为目的的法是私法。罗马法学家D.乌尔比安是利益说的代表。③两次说。认为公法和私法都是国家法的一部分,由国家制定、适用,必要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行。但是,公法的实施必有国家参加,因此是“第一次”的国家法,而私法在第一次完全是个人间意思和利益之交涉的法,原则上由社会本身的力量维持,只有当社会的力量不足以维持时,才第二次地由国家去维持其适用,因此是“第二次的”国家法。日本法学家美浓部达吉持此见解。④否定说。英国的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J.奥斯丁认为,一切法都是主权者以制裁、威胁为后盾的强制命令,法律是主权、制裁、命令三者的集合体。在英美法和社会主义法中,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2)英美法系由法律制定史决定,将法划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一个较大的法系。11世纪以前,英国各地实行的是盎格鲁撒克逊的习惯法。1066年诺曼人在英国建立起王权专制国家后,以王国法院和巡回法官的判例作为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狭义上的普通法即指这类判例法。由于民商事关系的发展,传统的普通法已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从14世纪开始,英王允许由大法官以衡平的原则处理案件。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提出新的法律规范,即不改变普通法法院总结出来并实施的法,大法官以道德戒律进行审理,而且其活动在法的各项原则的范围内进行。因此,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规定作出道德戒律与良心所要求的限制和补充。1875年以前,普通法与衡平法有5个不同的基本特点,这就是它们的历史渊源、实施的法院、诉讼程序、向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的办法不同,还有衡平法补救办法的给予具有自由衡量的性质。1875年以后,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一,衡平法趋向于包括按照书面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而普通法包括按口头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这就使得它们的区别合理化了;第二,从要求法官同时实施普通法与衡平法之日起,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对立停止了。然而,这些变化仍然是在传统的范畴内发展的,普通法与衡平法作为两大法律部门仍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法学家的思想中。(3)中国法学教材和法学著作中提出以下几种分类方法:①国际法和国内法。按照法的制定主体进行的分类。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在国际关系中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准则的总称。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主体也是国家,国际法通过国家间的协议产生,国际法的渊源是条约和国际惯例。国内法是由本国制定或认可,实施于本国主权所及领域和范围的法律。国内法的主体是该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只在特殊的法律关系中充当主体。国内法的渊源是宪法、经济法、民法、婚姻家庭法、劳动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等部门法。②根本法和普通法。按照法律的地位、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进行的分类。根本法,又称宪法,是由制宪会议或一般立法机关依特定程序或一般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等根本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普通法是指除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由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普通法一般规定社会关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都低于宪法,且不得与宪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③一般法和特别法。按照法律效力范围的不同进行的分类。一般法是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有效,或在全国范围内、在任何时间都有效的法律。例如刑法、民法适用于一般人,也适用于全国,在实施上没有限定有效期间,因而它们是一般法。特别法指仅对特定部分的人、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地域或特定的时间有效的法律。例如军人法、律师法、地方性法规、战时管制法等等都是特别法。④实体法和程序法。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的分类。实体法指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婚姻等事实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等。程序法亦称诉讼法,是实体法的对称。它是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⑤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照法律的创制方式、表达形式进行的分类。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条文形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条文形式的法律。因此,国家认可是习惯上升为习惯法的前提。在有些法学著作中,在特定意义上将判例法称为不成文法或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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