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一人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并由他单独就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根据中国《仲裁法》的规定,独任制仲裁庭的成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法同时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由独任制仲裁员审理案件,比较经济迅速,可以节省大量的仲裁费用和时间,有利于争议的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