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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权就是指审判权。终审权则是指对案件进行最终裁决的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1)司法权由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除法院以外,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行使或参与行使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权。(2)特别行政区建立独立的法院组织系统,与国家的法院组织系统没有组织上的关系;除非根据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组织之间作出的司法协助安排,特别行政区法院与全国其他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发生关系。(3)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对案件的终审裁决,由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作出,不需要上诉到国家的最高人民法院。(4)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并不意味着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案件的审判不受任何限制。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审判权受两个方面的限制:(1)继续保持香港、澳门原有法律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2)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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