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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

书籍:法律辞典

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动产质权是质权的基本形式,为各国民法所承认。这里所说的动产,既可以是独立的动产,也可以是数个动产结合成的一个整体,还可以是动产共有人拥有的份额。动产质权一般因法律行为而产生。但在德国法中,还有法定质权和诉讼保全质权。一般说来,出质人应当是动产质物的有权处分人,但是,如果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时,不知出质人无权处分质物,质权人的质权仍然有效,此即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如果同一个动产上的质权人与该动产的所有权人为同一人,出现质权与所有权的混同,而且在该动产上不存在其他担保物权的,质权就消灭。在民法发达的国家如德国,动产质权作为占有型的担保方式,已经为让与担保和所有权保留这些所有权担保方式所替代,在动产信用关系中已经不再发挥核心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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