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
书籍:法律辞典
“不动产”的对称。以物能否移动为划分标准,凡无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财产为不动产,如土地、房屋、树木等,而能够自由移动且移动不改变其性质、不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财产为动产,包括不动产以外的一切财产。但这一划分标准是相对的,有些国家为了方便或考虑经济上的价值,把某些可以移动的物也规定为不动产,如农具、牲畜、大型交通工具等。动产和不动产的分类是后期罗马法和现代民法体系对物的基本分类之一,动产概念源于罗马法中的“可动物”,此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予以遵循,中国审判实践中也一直予以承认。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和不动产在所有权的得丧变更、对抗要件、即时取得、交易上的严格程度、其上可以设定的他物权的种类和设定的办法、涉外纠纷的法律适用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要求。动产所有权的转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一般不需到国家机关登记,而从交付之时起所有权就转移;在国际私法中适用冲突规范时,一般动产随人,采属人法。在英美法中特别将动产分为有形的动产,包括货物、家具等,和无形的动产,包括债、公司股份、信誉、专利、版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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