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
书籍:法律辞典
①旧时以动产质押借贷钱物的行为。典、当均有质押之意,唐宋之际普遍使用,逐渐联称,指个人以自己的动产为质押向当铺借款,在约定期限内赎回原物,并付给当铺利息,如超过一定期限不赎便成死当,当物完全归当铺处置。解放后取消了这种方式,但有人认为其实质是质押借贷之债,风险小、期限短、周期快,具有银行信用难以代替的特点,应予恢复。②旧时的一种不动产移转的方式。出典人将不动产以低于原价的典价转让于典主,典主可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出租或转典,出典人仅有在契约约定期满以典价将其赎回的权利,有时亦规定一定期限,逾期不赎即视为“绝卖”,典主将获得完整所有权。旧民法将此称为典权,作为物权的一种,中国过去不承认,但在当前学者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中又对其做出了规定。③也称“典铺”或“押店”,指进行质押放款收息的高利贷机构本身,最早见于南朝寺院经营的以衣物作质押的放款业务,明朝时始称典当、当铺、典铺、解铺等名,至清代民国时典当、当铺成为通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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